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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禁止燃放“孔明灯”的公告

 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消除“孔明灯”带来的安全隐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《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燃放“孔明灯”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一、本公告所称的“孔明灯”,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材料,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,属于流动性明火。“孔明灯”燃放升空后,受风速和气流的影响,飞行方向和降落地点无法控制,对森林资源、高层建筑、高压电网、通信设施、民用航空、易燃易爆场所构成安全威胁,极易引发火灾等事故。

  二、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 “孔明灯”。

  叁、凡违反规定燃放“孔明灯”,拒不服从管理,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,公安机关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给予行政处罚;对造成火灾事故的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。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具体法律法规如下:

  (一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叁条第四项规定: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,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,不听劝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  (二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根据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,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从重处罚。

  (叁)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叁条第二项规定,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,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;根据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,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(四)《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,对个人处叁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

  (五)因燃放“孔明灯”致人伤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四、广大市民应当充分认识燃放“孔明灯”的危害,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,做到不生产、不销售、不购买、不燃放。鼓励广大市民对违反本公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并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。

  五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  东丰县公安局

  东丰县应急管理局

  东丰县林业局

  东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

  东丰县消防救援局

  2026年3月1日

来源: 时间:
初审:付斌 复审:李静 终审:李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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